近日,國家能源局修訂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旨在進一步促進分布式光伏發電健康可持續發展。
《管理辦法》明確了以下五方面內容:一是細化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分類。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指在用戶側開發、在配電網接入、原則上在配電網系統就近平衡調節的光伏發電設施,用戶類型包括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和大型工商業四種,上網模式包括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三種。二是行業管理要求職責。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指導地方能源主管部門綜合考慮電力供需形勢、系統消納條件、電網接入承載力、新能源利用率等,提出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建設規模。三是規范備案管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按照“誰投資、誰備案”的原則確定備案主體,非自然人投資開發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得以自然人名義備案。同一用地紅線內,通過分期建設、不同投資主體分別開發等形式建設的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得新增與公共電網的連接點。四是提出項目建設運行管理相關要求。投資主體應取得電網企業并網意見后方可開工建設。電網企業應明確“可觀、可測、可調、可控”技術要求;分布式光伏發電可獨立或者通過微電網、源網荷儲一體化、虛擬電廠聚合等形式參與調度,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進行調度應當做到公開、公平、公正,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五是明確電網企業并網服務職責。電網企業應當及時公布可開放容量、技術標準規范等信息,在能源主管部門組織下開展承載力及提升措施評估,并公平無歧視地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提供電網接入服務。
《管理辦法》聚焦當前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消納困難等主要矛盾、侵害農戶利益等突出問題,針對性提出管理要求,有助于推動分布式光伏高質量發展。一是回歸就近就地消納本質。明確分布式光伏發電需在用戶側開發、在配電網接入與就近平衡調節,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不能全額上網,漁光互補、農光互補、小型地面光伏電站等自用電量小的項目屬于集中式光伏發電。二是實現分布式光伏發電分類有序管理。明確四種分布式光伏發電類型,以及與其對應的接入電壓等級和容量,并對消納模式、備案管理、電網接入提出差異化管理要求,基本解決了因分布式光伏發電定義不清帶來的管理不暢問題,為服務分布式光伏規范發展提供政策依據。三是保護農戶合法權益。明確租用農戶屋頂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為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管理上與工商業光伏看齊,由投資主體備案,需開展接入系統設計,項目開發應尊重農戶意愿,避免項目投資主體轉嫁不合理責任與義務。四是營造公平公開發展環境。要求政府不得限制投資主體參與開發、設置門檻,備案機關不得擅自增加備案前置文件,電網企業應制定差異化接入電網工作制度,及時公布技術標準規范及接入系統典型設計方案,公開公平公正調度,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近年來,分布式光伏在山東持續迅猛發展,截至2024年年底,發電裝機規模達5021萬千瓦,連續7年位居全國首位;“十四五”以來山東分布式光伏發電裝機年均增長888萬千瓦,成為全省電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山東分布式光伏以居民屋頂分布式光伏為主,占比達55%,總體發展呈現發電裝機規模大、發展速度快、低壓占比高、電量以全額上網為主的特點。為了落實《管理辦法》各項規定,結合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近年來服務分布式光伏發展的工作實際,建議電網企業重點開展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分布式光伏并網服務管理制度。對照《管理辦法》各項規定,完善分布式光伏并網服務管理制度,細化具體工作任務和職責分工,公平無歧視地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提供電網接入服務,確保政策精準落地。
二是配合能源主管部門合理確定分布式光伏發展規模。落實《管理辦法》提出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指導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提出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建設規模的要求,積極配合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研究提出各區域分布式光伏年度發展規模,引導分布式光伏有序發展。
三是積極服務分布式光伏高質量發展。主動適應分布式光伏發展新形勢,超前研判“十五五”時期并網接入需求,科學編制配電網發展規劃,加大電網建設改造力度,提供優質高效并網服務,助力分布式光伏高質量發展。(作者:楊揚 王可欣 于秋陽單位: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經濟技術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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